沈陽市某機械廠A2022年1月經介紹人李某介紹,向某鞍山市鑄造廠B定制車床主構架100套,單價3萬元,總價款300萬元,B廠為爭取以后業(yè)務的發(fā)展,與A廠廠長協(xié)商一致,在訂貨合同中標明,B廠給予A廠10%的優(yōu)惠。2022年2月15日B廠依照合同履行義務,發(fā)貨至A廠,A廠依照合同通過銀行轉帳支付了270萬元的貨款。B廠也作為營業(yè)收入的抵減項目記了帳。為酬謝介紹人,B廠付給李某好處費2000,A廠向李某支付好處費1000元,兩廠將好處費支出記了帳,并代為扣繳了李某的個人所得稅。問題:(1)B廠與A廠的“優(yōu)惠”約定屬于什么性質?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,為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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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并不詳細,并且后續(xù)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,對咨詢結果不滿意。
2025-01-20 03:47:12
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-
態(tài)度很好,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,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。唉??!無語了??
2025-01-17 20:49:42
來自用戶 @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-
不怎么專業(yè),問話方式不對,不怎么好溝通
2024-04-27 13:36:36
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